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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戒删减片段_色戒在线观看_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08-04-03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的,或超出本省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本预案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属地管理,依法规范、快速反应,依靠科技、加强协作,平战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

2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Τ潭、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我省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⒂欣┥⑶魇疲

(4)发生新传染。蛭夜形捶⑾值拇静≡谖沂》⑸虼胛沂。⒂欣┥⑶魇疲换蚍⑾治夜严鸫静≡谖沂≈匦铝餍校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μ乇鹧现氐耐环⒐参郎录。

2.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区);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霍乱在1个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我省发生或传入我。形丛斐衫┥ⅲ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⒌较兀ㄊ、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事件;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ρ现氐闹卮笸环⒐参郎录。

2.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市、区)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

(3)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市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1周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  组织体系

3.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卫生厅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省政府启动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本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省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启动相应的省和地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1.1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本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

3.1.2  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2  日常办事机构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省卫生应急办公室,作为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办事机构。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管理、协调工作。

3.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省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

3.4  现场指挥部

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是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有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必要时吸收相关专家参与现场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领导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委派。各应急小组组长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负责人担任。

3.5  专业技术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要根据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与预警

4.1  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3  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Τ潭、可能的发展趋势,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来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其中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ㄇ、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σ蛩夭胺段В刂魄。

(4)疫情控制措施:地方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危环獗栈蛘叻獯姹淮静〔≡逦廴镜墓惨盟、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开展群防群控: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性用药等应急控制工作。

(4)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省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省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省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情况。

(6)针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等,组织力量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评价等。

5.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病人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做好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配合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国内外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置工作。

(2)及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情况变化。

5.2.7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  分级响应

对本省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较大或一般的,由事件发生地负责及时、果断处置,省卫生应急办公室给予指导,同时事发地政府必须及时向省卫生应急办公室作出报告。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5.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别和处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由省有关部门组成的各应急小组和相关专家组赶赴事件发生地,分别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资金与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省有关部门根据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立即启动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专项实施方案,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非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做好预防控制工作,并积极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5.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启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非事件发生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服从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调度,支援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

5.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由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报请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5.3.4  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对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或耦合事件,由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处置工作。

5.4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灾人员,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省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政府联合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确保基本生活保障,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工作。

6.2  社会救助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捐赠活动。

6.3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6.4  抚恤、补助与补偿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及时给予补偿。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7.1.1  信息系统

建立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系统,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7.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各市、县(市、区)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7.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建成符合省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7.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1.5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省、市、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不同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分别组建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培训。

7.1.6  培训与演练

加强对相关领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管理人员、专业应急防治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在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全员培训,提高医务卫生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能力、应急防治能力。

县(市、区)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7.1.7  科研与交流

有计划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7.2  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增强省级调控能力,建立省级应急物资仓储站,储备应急所需物资。各市、县(市、区)卫生、发展改革、经贸、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

7.4  资金保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体系项目建设经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5  宣传教育

县(市、区)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各类学:陀泄厣缁嵬盘逶谄占拔郎敝逗臀郎破罩斗矫娴淖饔。

8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县(市、区)以上政府和人事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为革命烈士。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应急处置工作延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数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Φ脑蚨斐傻娜耸诙嗷蛘呱送鼋现氐闹卸臼录。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卫生厅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省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县(市、区)以上地方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报省卫生应急办公室备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3年12月16日《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20号)同时废止。